问答专题
答: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申请人按实出资在当地地市级以上日报上连续三天刊登公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后,予以补发。实际签发日期即为补发日期,签发日期后应注明补发字样。对声明中有效期限的证书,补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相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船舶在境内以光船条的规定: 件出租时,船籍港不改变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核发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对船舶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作变更登记;船籍港改变的,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原发船舶国籍证书予以封存,并发给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新船籍港登记机关则应按规定要求重新办理船舶租赁登记。对登记的有关情况,两个登记机关均应在船舶登记簿中作以记载。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船舶所有权转移发生在境内的,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收回原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必要时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仅应接受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注销证明书正本。 向境外出售船舶,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出具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的同时,还应出具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如有必要并核发有效期限与注销日期相同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的规定: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规定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是指趸船、挂浆机船、小型农船和登记机关认为适当的其他船舶。这类船舶须统一使用船名牌(大型挂桨机船,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使用船名牌)。船名牌的规格和使用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JT138-94)《小型船舶船名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