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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要点:《符合证明》签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要点:实施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3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要点:实施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要点: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