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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要点:监测监视评估污染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要点:应急预案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防污设施配备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