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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要点:各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点:各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要点:各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5.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要点: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