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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