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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要点:退还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的规定: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或信息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就有关材料或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 要点: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七条的规定: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信息报备及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七条的规定: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7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信息报备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