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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或信息: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6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要点:联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要点: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要点: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考虑的因素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要点: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