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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十条的规定: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要点:受理申请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要点:水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九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的规定: 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三)船员配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要点:船舶现场监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