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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八条的规定: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要点:船员职务分类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要点:证书取得条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要点:适任证书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要点:制定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