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第五条的规定: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营者若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发现客运车辆存在无证营运的情况,我们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该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路线),并向我们投诉举报,我们将转交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同时为了您的安全、便捷出行,建议您选择合法经营的客运车辆,不要乘坐无证经营的“黑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并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客运班车如有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情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们投诉举报,我们将转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此次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实施的,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两部委规定的限载标准执行。对于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等行为,导致区域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可向部、省级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反映,经查情况属实的,将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