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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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是为高速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的土地,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公路两侧修建住房、构造物等设施会造成视觉障碍,特别是在转弯处修建房屋,更会对驾驶员行车时的判断造成极大的影响,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补充:不少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借口,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房,或者堆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这些房屋、物品往往紧挨公路水沟和公路用地,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并严重危及公路安全畅通。
散落物主要责任人是在车辆驾驶人。如散落物在路面时间较长且无法明确来源,管理公司无相应的巡查清理记录,路公司也会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理超限证的车辆根据申请通行时间在有效期内上下高速,按照审批路线行驶。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对本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险性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经验教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