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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六条的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1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第六条的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6。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