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