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执法部门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