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6年9月25日发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中的《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同时废止。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执法人员; (三)证人、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