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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