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公路改扩建工程和养护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既有公路的干扰,确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如果社会公众发现超公告范围占用公路、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可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发现道路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或未对货物防护,导致货物抛洒或掉落等现象的,建议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并公示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对于未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违法超限运输认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对于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的结果存在质疑的,请咨询当地计量行政有关部门。
按照GB15892016的有关规定,运送高度为2.9米的高柜集装箱,应使用高度为1.1米的牵引车;运送高度为2.6米的集装箱,应使用高度为1.3米的牵引车,集装箱总高度应控制在4米以内。但由于国家标准从实施到应用还需一定的过渡时间,为了不影响现有集装箱运输,经交通、公安等部门协商一致,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重点检测集装箱运输车辆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对车货总高度超过4米,予以批评教育,暂不予以处罚,具体通知将会在近期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