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1款规定,此情形属超载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希望您理解。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所以巡游出租汽车乘客是不允许携犬乘车的。
目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后备箱放置有汽瓶,容纳行李空间有限,如果您的行李物品无法放置进车辆后备箱或车辆后排,建议您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出行。
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夜间到偏僻地区,乘客应陪同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站点进行身份确认,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