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交通运输部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
欢迎您)
您好,请
登录
注销
或
注册
搜索
热门搜索:
公交线路
实时路况
车辆查询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代履行的费用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大
中
小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11153171
【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代履行的费用如何处理?
370468
交通执法
20
重庆市交通局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