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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哪些情形属于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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