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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将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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