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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哪个区域完成?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要点:考试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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