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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向哪些机构提出申请?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要点:客运经营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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