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交通运输部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
欢迎您)
您好,请
登录
注销
或
注册
搜索
热门搜索:
公交线路
实时路况
车辆查询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政策法规
【市交通运输委】如果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其经营权如何处置?
日期:
2022-09-28
大
中
小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要点:经营权收回与变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11152359
【市交通运输委】如果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其经营权如何处置?
370472
交通政策法规
20
重庆市交通局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