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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如果出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要点:客运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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