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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可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要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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