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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要点:客运、货运经营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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