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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黑名单主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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