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十条的规定: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黑名单,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实施,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告知程序由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具体规定并实施。自然人拟被列入黑名单的,应由认定部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黑名单,在发布前应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及时告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红名单移除。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黑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