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3),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修复处理。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6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要点:《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信用修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