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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什么情形下,发证机关注销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要点:注销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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