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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要点: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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