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交通政策法规

【市交通运输委】城市轨道交通中的供电设备应利用其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它的哪些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日期: 2022-09-28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九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一)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 (二)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 (三)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信号。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 (五)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关键部位的实时监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