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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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令2019年第18号)》有关规定,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具体情况可咨询发证机关。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的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17号)正式实施前已取得的客车《道路运输证》注明客运班线的,可继续使用,并可调配至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其他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