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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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七条的规定: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