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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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410

 

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4年第3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

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家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四条  从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包括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相应质量责任。

第五条  地方铁路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不断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委托代建的,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管理范围、权限与职责。

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他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所辖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中列明的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整后的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隐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管理制度,明确进场要求、检测频率、检查指标等,加强对施工单位采购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查,并确保自身采购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已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铁路行业规范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对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变更设计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工程初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并对其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项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返工、返修处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纰漏、差错或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当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开展试验、检测和验收,试验、检测和验收须有书面记录和签认,可以辅以影像资料印证,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的技术交底,建立隐蔽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部位影像资料留存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形成完整、可以追溯的质量管理资料,严禁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派驻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实施监理及签认、组织或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当下达停工令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闭环。

第十九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勘察监理工作,按照阶段提交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勘察监理报告和对勘察单位勘察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性辅助工作和事务性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监督咨询机构提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满足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核备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每年至少对所监督的在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手续: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要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图审核或审查报告。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

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自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书印发之日起,至工程初步验收结束之日止,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铁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及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执法检查时,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实施,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被检查单位人员、设备履约及管理情况,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二)查看被检查单位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抽查(检)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

(四)责令或要求改正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监督及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监督、执法单位及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严重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质量监督过程资料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并形成监督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报告、调查处理等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铁路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监管部门指导明确由我市监督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铁路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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