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415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行业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委202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1212       

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行业或领域发出提醒告诫。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行业各领域市级层面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二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警示:

(一)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警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三)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八条市外发生的、不属于我市交通运输管辖范围的事故、险情等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警示。

第九条警示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由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的警示,根据职责由委相关处室或委属单位负责起草,按照程序报委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三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发生险情、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

(四)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约谈:

(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或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严峻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需要进行约谈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三条约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约谈工作由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约谈程序包括:

(一)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等;

(三)约谈单位问询有关问题;

(四)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约谈工作应当形成约谈纪要,经约谈单位有关负 责人批准后印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必要时可以将约谈纪要抄送被约谈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

第十八条约谈单位应当了解被约谈单位整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开展的约谈工作,根据职责由委相关处室提出,报委领导批准后,以市交通运输委名义实施,由委领导或授权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约谈。

第四章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安委会交办,需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突出问题,需督促进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通知应当包括督办事项、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挂牌督办单位,并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跟踪督导。整改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和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整改措施、时间安排、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

第二十五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当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七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挂牌督办单位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根据职责由委相关处室提出挂牌督办和核销建议,按照程序报委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五章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可以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了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下级部门原则上应当逐级实施相应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实施应当由下级部门实施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

按照职能职责,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的实施主体同时涉及多个单位时,可以视情况联合开展。

第三十一条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交通运输委另行发文明确。

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领域、本地区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4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3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