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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4-12-2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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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以来,我委先后印发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渝交委安〔2012〕4号)和《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渝交委安〔2013〕31号),有效推动了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但上位法规、规章已新修订,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3年,交通运输部新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1〕7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2013〕470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4年全市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等文件制定《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附则等五章32条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警示,包括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警示内容以及由委实施警示的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为约谈,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约谈的情形,细化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纪要、整改督导以及由委实施约谈的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为挂牌督办,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核销申请、督办核销、问题通报以及由委挂牌督办的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参照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办法》纵向涉及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横向涉及公路运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等各领域。 

五、实施主体 

《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划分为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两级,分别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情形标准。同时,市公路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等内容。

六、注意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根据职责由委机关相关处室提出报委领导批准。相关处室是指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交通运输行业公路运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等各业务领域负责处室。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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