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铁路轨道及
综合板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铁路轨道及综合板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交通局2023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法〔2021〕14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3年9月22日
重庆市铁路轨道及综合版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
一、铁路轨道部分 | ||||||||||||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 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标准 | 备注 | 备注(法条竞合) | |
1 | 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标志,并定期维护。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并能及时整改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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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且及时改正的(不符合免罚条件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 | 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现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隐患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先行排除妨碍、恢复安全运营。暂时不能恢复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或部分停止线路运营,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并能及时整改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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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且及时改正的(不符合免罚条件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3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并能及时整改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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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且及时改正的(不符合免罚条件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4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较轻 | 对出入口、风亭、附属工程、装饰装修等单设备系统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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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对车辆、车辆段等整体或大型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运营险性事件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5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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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生两次以上且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6 |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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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7 |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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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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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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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0 | 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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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1 | 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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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及次以上,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事故或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2 | 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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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次及以上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3 | 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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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次及以上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4 |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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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次及以上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5 |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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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次及以上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6 | 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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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发生两次及以上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7 | 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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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8 | 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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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19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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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0 |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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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1 |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2 |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3 |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 较轻 | 首次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 罚款 | 处一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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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或造成一般影响或后果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4 |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轻微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违反两次及以上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仟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5 |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轻微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违反两次及以上且未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运营险性事件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仟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6 |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两次及以上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坏的或者造成列车正常运行等影响的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7 |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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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两次及以上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坏的或者造成影响的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8 |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两次及以上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坏的或者造成影响的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29 |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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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两次及以上且影响轻微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坏的或者造成影响的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0 | 拦截列车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影响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影响正常运行,或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1 | 强行上下车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强行上下车;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影响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影响正常运行,或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2 |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影响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影响正常运行,或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3 |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影响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影响正常运行,或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4 |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影响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影响正常运行,或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5 |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通行拥堵或不便等不良后果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6 |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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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7 |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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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8 |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单位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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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责令改正 | |||||||||||
较轻 | 二次及以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单位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 单位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二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单位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个人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39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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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个人 | 处二百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个人 | 处一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个人 | 处二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40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二)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影响并能及时整改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个人 | 处二百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个人 | 处一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个人 | 处二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41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抛掷物品影响行车瞭望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个人 | 处二百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个人 | 处一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个人 | 处二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42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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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3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4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5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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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6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罚款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47 |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未造成影响,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整改的 | 个人 | 处二百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个人 | 处一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 个人 | 处二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二、综合部分 | ||||||||||||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 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标准 | 备注 | 其他处罚依据 | |
1 | 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较轻 | 对相关设施造成轻微损坏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对相关设施造成一般损坏,不影响后续使用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造成设施设备损毁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造成设施设备损毁,并影响国防任务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 |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较轻 | 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3 |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较轻 | 造成较轻后果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造成一般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影响相应国防任务及交通运输,并造成较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影响相应国防任务及交通运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4 |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三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 较轻 | 未妨碍相关国防任务及国防安全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影响相关国防任务及国防安全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影响相关国防任务及国防安全,并造成较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影响相关国防任务及国防安全,并造成较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5 | 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较轻 | 对相关物资造成轻微损坏,未造成后果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造成物资损毁、灭失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造成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并影响国防任务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造成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并严重影响国防任务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6 | 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较轻 | 造成物资轻微损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造成物资轻微损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造成物资损毁,影响国防任务或国防安全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影响国防任务或国防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7 | 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影响国防安全的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般 | 影响国防安全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较重 | 严重影响国防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8 | 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 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未影响国防任务,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及单位 | 警告、罚款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轻微影响国防任务,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国防任务或影响国防设施正常使用 | 处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防任务或影响国防设施正常使用,造成较重后果 | 处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国防任务或严重影响国防设施正常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9 |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 |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国防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 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 《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国防任务,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警告、罚款 | 警告 | 责令改正 |
| |
轻微影响国防任务,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 | |||||||||||
一般 | 影响国防任务,危害国防安全的 | 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较重 | 对国防任务,危害国防安全造成较重影响的 | 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违法所得一点五倍罚款 | ||||||||||
严重 | 对国防任务,危害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10 | 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拒不改正的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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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较轻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个人 | 处二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国防任务,危害国防安全的 | 个人 | 处五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对国防任务造成较重影响,危害国防安全的 | 个人 | 处八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国防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危害国防安全的 | 个人 | 处一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十万元罚款 | |||||||||||
11 | 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拒不改正的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保证按期交付使用。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影响国防任务,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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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较轻 | 对国防任务造成轻微影响,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处五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处三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十万元 | |||||||||||
较重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较重后果的 | 个人 | 处四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个人 | 处五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12 | 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拒不改正的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保证按期交付使用。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影响国防任务,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免于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履行 |
| |
单位 | ||||||||||||
较轻 | 对国防任务造成轻微影响,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处五千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相应后果的 | 个人 | 处三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十万元 | |||||||||||
较重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较重后果的 | 个人 | 处四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国防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个人 | 处五万元罚款 | |||||||||
单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13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 | 个人 | 罚款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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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 个人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 | 处一万元罚款 | |||||||||
单位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 |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14 | 任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 | 责任人员 | 罚款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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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及时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在期限内改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五千元罚款 | ||||||||||
15 |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交通行政部门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处五十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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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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