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渝交规〔2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局,市道路运输中心,各相关道路客运企业:
为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 客运企业 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 道路客运企业 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市内客运班线(包含持有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线及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班线,由 道路客运企业 结合营运里程、车型、车辆类型等级、服务方式等因素自行定价。价格调整时, 道路客运企业 应提前7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售票窗口、网络客票销售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 道路客运企业 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优化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为平稳过度,确保行业稳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分批实施。
五、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指导 道路客运企业 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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