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其中,除建设管理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外的从业单位,统称为其他从业单位。
(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其中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企业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四)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五)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除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公路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质资格(如有)等相关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绩(含在建项目)信息。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重庆市公路建设活动中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作为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重庆市公路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或者在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信息。
(四)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意见、设计批复、施工许可、交工或者竣工验收等主要基本建设信息;
(二)合同段信息:招标信息和主要合同内容;
(三)履约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信用信息由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集、审核和发布: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全国公路信用等级和注册地省级公路信用等级,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并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后填报发布。从业单位也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三)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四)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由建设管理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和近五年内竣工(交工)的公路建设项目都应当填报发布,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普通公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在信用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10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在5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即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或者行为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一般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其他从业单位仅实行动态评价。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范围为下列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且评价期内形象进度产值大于合同金额10%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具有公路相关资质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概算建安投资大于1亿元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3.概算建安投资大于2亿元的独立特大桥及隧道项目;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分包单位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评价范围:
1.在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2.在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中涉及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3.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4.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5.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建设管理单位以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或者增加(具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为所在从业单位合同段(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若存在附件2评定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再进行直接定级或者累计扣分。其中,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对不良行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进行描述。
一个具体行为按照标准涉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代码的履约不良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对于非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合同段(项目)首次出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可要求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该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入信用系统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
1.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项目合同段原则上不少于2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当次累计,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
2.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当次累计,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与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其扣分纳入当次质量监督机构扣分累计。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
3.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评价的履约行为评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作为该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在评价期内,若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再次进行累计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对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或者增加。
在以上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同时,应当将扣分情况告知评价对象。
(四)综合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全市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对评价周期内仅存在投标行为的,不纳入评价,但其累计扣分不小于2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级的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全市综合评价。
全市综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下列方式对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
(一)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按合同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由总承包单位的子公司或者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具体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施工企业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
(二)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各合同段具体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倒权重平均值。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企业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采用书面报送和信用系统网上报送两种方式相结合,报送结果应当完全一致,其中书面报送资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一)定期评价结果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1.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5日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
2.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区县级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其中,普通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公路事务机构,地方高速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3.市公路事务机构应当在1月25日前完成全市普通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
4.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
(二)动态评价结果根据前款确定的报送途径,应当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发布。
第二十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业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信用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信用系统相应的信息打印件或者网页截图复印件可作为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准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
(一)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一)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
(四)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作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一)最近一个年度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C级或者D级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三)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为信用评价分值与动态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根据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按次累计计分,并按照信用优先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信用分值设置和推荐程序可以参照附件3、4)。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九条 前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具体应用事项应当在招标文件等相关进行从业单位选择的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职业资格、投诉举报核实、注册审核和评标工作时,应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均可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一)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
(三)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申诉(投诉、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二)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请求及主张;
(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的,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从业单位应当复核其真实性,在有效整改后,经申请可以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因再次填报虚假信息被撤销发布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其发布申请。
(二)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中,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抽查,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整改期间其信息在信用系统不予发布,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函告有关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也可以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信用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建设管理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2.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3.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4.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5.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6.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2.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设置参考表
4.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标候选人推荐参考程序
附件1-1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建设管理单位
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信用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投标行为(满分100分,行为代码GLJS1)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1-1) |
GLJS1-1-1 |
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
直接定为D级 |
作为投标人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招投标活动时 |
GLJS1-1-2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1-1-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情况)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1-1-4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1-1-5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加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 | |||
GLJS1-1-7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1-2) |
GLJS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
GLJS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GLJS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
GLJS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行为代码GLJS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2-1) |
GLJS2-1-1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2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直接定为D级 |
自管模式除外 | ||
GLJS2-1-3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4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5 |
试运营期超过三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被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组织竣工验收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6 |
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分不合格(低于75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7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8 |
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9 |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得分或者工程质量评分<75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0 |
由于项目原因,主要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1 |
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2 |
因建设管理单位监管缺失,施工期间发生重大环保问题,并造成较大危害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3 |
将中标合同转让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4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单位工程停工超过三个月以上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5 |
交通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7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8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19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2-1-20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招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2) |
GLJS2-2-1 |
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者不招标的 |
5分/次 |
||
GLJS2-2-2 |
应当发布招标公吿而不发布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2分/次 |
|||
GLJS2-2-3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淸、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5分/次 |
|||
GLJS2-2-4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3分/次 |
|||
GLJS2-2-5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 |
3分/次 |
|||
GLJS2-2-6 |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3分/次 |
|||
GLJS2-2-7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5分/次 |
|||
GLJS2-2-8 |
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报备主管部门 |
2分/次 |
|||
GLJS2-2-9 |
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
2分/次 |
|||
GLJS2-2-10 |
招标文件未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
1分/次 |
|||
GLJS2-2-11 |
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5分/次 |
|||
GLJS2-2-12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条款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3分/次 |
|||
GLJS2-2-13 |
因建设管理单位过错造成有理投诉或者查出问题的 |
2分/次 |
|||
GLJS2-2-14 |
未执行《重庆市非必须招标国有投资交通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直接指定承包商 |
2分/次 |
|||
建设程序(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3) |
GLJS2-3-1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未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报监)的程序 |
3~5分 |
缺项或者未批先建的扣5分,任一环节顺序倒置扣3分。 | |
GLJS2-3-2 |
未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杳 |
2分/项 |
|||
GLJS2-3-3 |
未将施工图文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3分 |
|||
GLJS2-3-4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开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批却已组织实施的 |
3分/项 |
|||
GLJS2-3-5 |
未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组织建设,自行提高或者降低标准,增加或者减少规模 |
3~5分/次 |
低于规范标准,扣5分/次。 | ||
GLJS2-3-6 |
拖延3个月以上不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
1分/项.月 |
按照拖延时间累计扣分 | ||
GLJS2-3-7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交工验收后试运营前不发放合同段交工证书 |
3分 |
|||
设计变更和造价管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4) |
GLJS2-4-1 |
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未实施有效设计变更管理的 |
3分 |
||
GLJS2-4-2 |
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査批准一般变更或者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
3分/项次 |
|||
GLJS2-4-3 |
未经批准先实施变更的 |
2分/项次 |
应急工程除外 | ||
GLJS2-4-4 |
未按照规定建立造价管理台账,未实施有效造价管理的 |
1分/项 |
|||
GLJS2-4-5 |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报送的 |
2分/项 |
|||
GLJS2-4-6 |
未按照规定报送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 |
2分/项 |
|||
GLJS2-4-7 |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其他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的 |
1分/项 |
|||
GLJS2-4-8 |
存在虚列变更项目或者虛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者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的 |
3~5分/项 |
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的扣5分;故意掩盖较大施工质量问题的扣5分。 | ||
信用管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5) |
GLJS2-5-1 |
未明确责任,设置相应管理人员 |
2分 |
||
GLJS2-5-2 |
未按照规定时间或者未在30天内完成部、市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及维护的 |
2分/项次 |
|||
GLJS2-5-3 |
未建立信用管理台账,未实施有效信用管理的 |
5分 |
|||
GLJS2-5-4 |
信用管理台账30天内未及时更新的 |
1分/项次 |
|||
GLJS2-5-5 |
基础信息错漏 |
1分/项次 |
|||
GLJS2-5-6 |
未正确运用评价规则(违规设置加分项,对不同从业单位评价标准不一致,应扣分未扣分的) |
2分/项次 |
|||
GLJS2-5-7 |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
2/项次 |
|||
GLJS2-5-8 |
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在项目招投标、履约监管等方面得以应用的 |
2~10分 |
未应用扣10分;应用不准确、不全面、不合理扣2分/项次。 | ||
GLJS2-5-9 |
未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规定网站及时更新工程概况、建设各方、征地拆迁等项目基本信息及招投标信息、信用评价情况等市场信息的 |
1~3分 |
未及时更新招投标信息、信用评价情况等主要信息的扣3分。 | ||
质量安全管理(满分2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6) |
GLJS2-6-1 |
未建立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或者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整改不到位的 |
1分/项 |
||
GLJS2-6-2 |
未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
1分 |
|||
GLJS2-6-3 |
未进行履约检查、质量安全检査工作的,或者质量安全问题排査、督促不到位的 |
2分/项 |
|||
GLJS2-6-4 |
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5~10分/起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起;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起。 | ||
GLJS2-6-5 |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
5分/次 |
|||
GLJS2-6-6 |
未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 |
2分/项 |
|||
GLJS2-6-7 |
明示或者喑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2分 |
|||
GLJS2-6-8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并进行处置 |
2分/次 |
|||
GLJS2-6-9 |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
3分 |
|||
GLJS2-6-10 |
未部署、落实、检査、督促整改标准化施工管理要求的 |
1分/次 |
|||
GLJS2-6-11 |
关键指标抽查合格率低于95% |
每低于95%一个百分点扣1分。 |
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关键项目指标合格率加权平均值 | ||
GLJS2-6-12 |
非关键指标抽查合格率低于80% |
每低于80%一个百分点扣0.5分。如单项指标合格率低于75%,每个扣1分。本项最多扣5分。 |
质量监督机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非关键项目指标合格率加权平均值 | ||
GLJS2-6-13 |
对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未履行有关程序的,或者经签认的试验室备案资料不属实的;甲供材料未按规定开展进场检验 |
1分/次 |
|||
GLJS2-6-14 |
未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的,未按要求组织考核验收的或者验收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
1~3分 |
未开展扣3分;未考核未验收的扣1分。 | ||
GLJS2-6-15 |
未定期组织对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未组织对市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查的、未组织各种安全专项活动检查的 |
1分/次 |
|||
GLJS2-6-16 |
高速公路项目未按规定执行施工标准化及考核评价制度 |
1~5分 |
未按规定执行标准化扣5分;未考核的扣1分。 | ||
资金拨付财务管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7) |
GLJS2-7-1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3分 |
||
GLJS2-7-2 |
未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 |
1分/次 |
|||
GLJS2-7-3 |
除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要求企业提交额外的保证金 |
3分 |
|||
GLJS2-7-4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
3分/次 |
|||
GLJS2-7-5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
2分/次 |
|||
GLJS2-7-6 |
未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现有效监管 |
1~3分 |
监管不到位扣1分;无监管制度扣3分。 | ||
GLJS2-7-7 |
存在挪用、截留、侵占工程建设资金行为 |
5分 |
|||
GLJS2-7-8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监理费、检测费等 |
0.5分/次 |
|||
合同、进度管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8) |
GLJS2-8-1 |
未按要求建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
1~5分 |
未建立管理机构扣5分,人员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 | |
GLJS2-8-2 |
聘用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或者信用评价为C级的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 |
5分/人 |
|||
GLJS2-8-3 |
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等 |
1分 |
|||
GLJS2-8-4 |
主要管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1分/人 |
|||
GLJS2-8-5 |
合同工期延后未经审批 |
4分 |
|||
GLJS2-8-6 |
违反合同要求,随意指定材料供应商、第三方检测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 |
3分 |
|||
GLJS2-8-7 |
因建设用地移交滞后,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期开工 |
3分 |
非建设管理单位的因素除外 | ||
GLJS2-8-8 |
未按期完成年度计划的 |
0.5分 |
每落后1%,扣0.5分。 | ||
GLJS2-8-9 |
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 |
1分/功能项 |
服务区至少包括3个功能项 | ||
GLJS2-8-10 |
未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归档,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档案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未通过档案验收 |
1~3分 |
档案整理不及时、不完整扣1分;项目交工验收前,档案初步验收不合格,扣3分。 | ||
维稳工作(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9) |
GLJS2-9-1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未按政策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及相关地方矛盾,影响工程建设的 |
3分/起 |
||
GLJS2-9-2 |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参建企业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
3分/起 |
|||
廉政建设(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10) |
GLJS2-10-1 |
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
1分 |
||
GLJS2-10-2 |
按规定需签订廉政合同而未签订的 |
2分 |
|||
GLJS2-10-3 |
班子成员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腐败问题 |
1~3分/例 |
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一例扣1分;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一例扣2分;构成犯罪的(主要班子成员除外)一例扣3分 | ||
生态环保(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S2-11) |
GLJS2-11-1 |
未制定环保和水保措施,或者措施不完善 |
1分 |
||
GLJS2-11-2 |
因施工原因,造成环保问题被投诉并认定属实,且未及时处理 |
1~2分/次 |
环保问题造成比较恶劣社会影响的扣2分/次 | ||
GLJS2-11-3 |
未按规定开展环保、水保验收 |
2~5分 |
交工验收前未组织验收扣2分;交工验收1年内验收未通过扣5分;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JS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3-1) |
GLJS3-1-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3-1-2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S3-1-3 |
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JS3-1-4 |
未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选择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或者禁止准入的从业单位 |
直接定为C级 |
|||
GLJS3-1-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3-2) |
GLJS3-2-1 |
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
3分/次 |
在总分中扣除 | |
GLJS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
GLJS3-2-3 |
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
良好行为 (行为代码GLJS3-3) |
GLJS3-3-1 |
因建设管理取得突出成绩,被政府部门或者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1~3分/次 |
在总分上增加 |
附件1-2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投标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
GLSJ1-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设计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设计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设计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4 |
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延期半年 |
|||
GLSJ1-1-7 |
资审材料或者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8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2) |
GLSJ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
GLSJ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GLSJ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
GLSJ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
GLSJ2-1-1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2-1-2 |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2-1-3 |
竣工验收设计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2-1-4 |
因设计企业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2-1-5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人员到位(满分2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 |
GLSJ2-2-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2分/人次 |
||
GLSJ2-2-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
GLSJ2-2-3 |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
5分/人次 |
|||
GLSJ2-2-4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
GLSJ2-2-5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2分/人次 |
|||
GLSJ2-2-6 |
合同约定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位 |
3/人次 |
|||
GLSJ2-2-7 |
审查咨询单位参与审查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
5/人次 |
仅审查咨询单位 | ||
GLSJ2-2-8 |
聘用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或者信用评价为C级的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 |
5分/人 |
|||
进度管理(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
GLSJ2-3-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3~12分/次 |
初次扣3分,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扣12分。 | |
GLSJ2-3-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者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
2~12分/次 |
初次扣2分,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扣12分。 | ||
GLSJ2-3-3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2~12分/次 |
初次扣2分,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扣12分。 | ||
GLSJ2-3-4 |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
2~12分/次 |
初次扣2分,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扣12分。 | ||
GLSJ2-3-5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者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6分/次 |
|||
GLSJ2-3-6 |
审查咨询单位单位不按要求踏勘现场 |
8分/次 |
仅审查咨询单位 | ||
GLSJ2-3-7 |
因审查咨询单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及时审查审批 |
3分/次 |
仅审查咨询单位 | ||
成果质量(满分3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1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
GLSJ2-4-2 |
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13分/次 |
|||
GLSJ2-4-3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0分/次 |
|||
GLSJ2-4-4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0分/项次 |
|||
GLSJ2-4-5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未通过审查和验收 |
5分/项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者检查为一次。 | ||
GLSJ2-4-6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者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5分/项次 |
|||
GLSJ2-4-7 |
对批复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5分/项次 |
|||
GLSJ2-4-8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
20分/次 |
|||
GLSJ2-4-9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3分/次 |
|||
GLSJ2-4-10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审查咨询单位审查时未发现 |
20分/次 |
仅审查咨询单位 | ||
GLSJ2-4-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审查咨询单位审查时未发现 |
13分/次 |
仅审查咨询单位 | ||
GLSJ2-4-12 |
初步设计中有重大方案遗漏 |
5分/次 |
|||
GLSJ2-4-13 |
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较初步设计降低技术指标 |
6分/次 |
|||
GLSJ2-4-14 |
因设计原因引起变更数量超过3个/km |
2分/个 |
|||
GLSJ2-4-15 |
初步设计虚增工程规模 |
10分/次 |
|||
GLSJ2-4-16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
6分/项次 |
|||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
GLSJ2-5-1 |
在设计或者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30分/次 |
||
GLSJ2-5-2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30分/次 |
|||
GLSJ2-5-3 |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30分/次 |
|||
GLSJ2-5-4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0分/次 |
|||
GLSJ2-5-5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 |
20分/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者检查为一次。 | ||
GLSJ2-5-6 |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 |
10分/项次 |
|||
GLSJ2-5-7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
10分/次 |
|||
GLSJ2-5-8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
GLSJ2-5-9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
GLSJ3-1-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3-1-2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3-1-3 |
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J3-1-4 |
资质抽查中,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J3-1-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
GLSJ3-2-1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
GLSJ3-2-2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
8分/次 |
|||
GLSJ3-2-3 |
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附件1-3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投标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G1-1) |
GLSG1-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4 |
与招标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延期半年 |
||||
GLSG1-1-7 |
资审材料或者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1-8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G1-2) |
GLSG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
GLSG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 |||
GLSG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
GLSG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3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5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6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2-1-7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2-1-8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
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者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或者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
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者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
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6 |
安全员或者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
GLSG2-2-8 |
未按投标承诺或者工程需要,施工机械未到位扣1分/台套,试验检测设备未到位0.5分/台套 |
0.5~1分/台套 |
||||
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
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GLSG2-2-11 |
聘用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或者信用评价为C级的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 |
5分/人次 |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
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
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者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
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
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
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
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加固补强、返工或者报废 |
8分/次 |
||||
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导致工程加固补强、返工或者报废 |
5分/次 |
||||
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者分项工程 |
3分/次 |
||||
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
3分/次 |
||||
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
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
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
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如1、砂石、水泥、钢筋、添加剂等原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2、材料堆放未设置材料标识标牌及不合格明显标识。 | |||
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涉及关键指标的实体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加固补强、返工或者报废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督查或者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
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工程非关键指标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
GLSG2-3-17 |
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15~20分/次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起;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15分/起 | |||
GLSG2-3-18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或者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 |
10分/次 |
||||
GLSG2-3-19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者不规范 |
1~2分 |
||||
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
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者内业资料虚假 |
5分/次 |
||||
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者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
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
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进行交工验收等有关管理工作的 |
3分/次 |
||||
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
GLSG2-3-27 |
未认真复核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存在较大偏差而施工,造成工程损失的 |
1~10分/次 |
||||
GLSG2-3-28 |
机电工程联合设计施工图有实质性缺陷;工程量清单不详实,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厂家名称不齐全,所选用材料和设备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
5分/次 |
||||
GLSG2-3-29 |
所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合同的要求,没有符合国家认可标准要求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和出厂合格证。 |
5分/次 |
||||
GLSG2-3-30 |
违反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强制性要求 |
5分/次 |
与上述质量管理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 |||
GLSG2-3-31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20分/次 |
不含劳务分包 | |||
GLSG2-3-32 |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验收不达标 |
20分/次 |
||||
财务管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
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账不完备 |
5分/次 |
||||
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
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
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
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
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
安全生产(满分2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
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扣3分,未健全则扣1-2分。 | |||
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分/次 |
||||
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
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
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
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
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
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
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
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
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
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
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
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
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 | |||
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
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
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
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
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
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
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被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GLSG2-5-28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
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
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
GLSG2-5-33 |
违反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
5分/次 |
与上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 |||
GLSG2-5-34 |
“平安工地”建设验收不达标 |
10分 |
||||
社会责任(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
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
GLSG2-6-3 |
施工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乱占土地 |
3~20分/次 |
||||
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者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
GLSG2-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者恢复原状 |
5分/次 |
||||
GLSG2-6-9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
GLSG2-6-10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
GLSG2-6-11 |
施工进场后,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2分/次 |
||||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G3-1) |
GLSG3-1-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3-1-2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3-1-3 |
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3-1-4 |
未按规定拒不修复工程缺陷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规定时限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拒不整改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3-1-5 |
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3-1-6 |
资质抽查中,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SG3-1-7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G3-2) |
GLSG3-2-1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者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10分/次 |
|||
GLSG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
GLSG3-2-3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5分/次 |
||||
GLSG3-2-4 |
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附件1-4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投标行为 (100分,行为代码GLJL1)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L1-1) |
GLJL1-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1-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1-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1-1-4 |
与招标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1-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延期半年 |
|||
GLSJ1-1-7 |
资审材料或者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8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L1-2) |
GLJL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
GLJL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GLJL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
GLJL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履约行为(100分,行为代码GLJL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L2-1) |
GLJL2-1-1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2-1-2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2-1-3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2-1-4 |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2-1-5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满分5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L2-2) |
GLJL2-2-1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GLJL2-2-2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
GLJL2-2-3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GLJL2-2-4 |
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10~20分∕次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起;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起 | ||
GLJL2-2-5 |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指列入重庆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 ||
GLJL2-2-6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被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者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 ||
GLJL2-2-7 |
对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者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
GLJL2-2-8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分/次 |
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 ||
GLJL2-2-9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者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5分/次 |
|||
GLJL2-2-10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5分∕类·次 |
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者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者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者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者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 ||
GLJL2-2-11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项·次 |
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 ||
GLJL2-2-12 |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
3分/次 |
|||
GLJL2-2-13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分/项·次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 ||
费用监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L2-3) |
GLJL2-3-1 |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
5分/次 |
||
GLJL2-3-2 |
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 |
1分/次 |
|||
进度监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L2-4) |
GLJL2-4-1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2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L2-5) |
GLJL2-5-1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10分∕人次 |
||
GLJL2-5-2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分∕人次 |
|||
GLJL2-5-3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5分∕人次 |
|||
GLJL2-5-4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者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 ||
GLJL2-5-5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5分/人次 |
|||
GLJL2-5-6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
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 | ||
GLJL2-5-7 |
聘用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或者信用评价为C级的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 |
5分/人 |
|||
GLJL2-5-8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GLJL2-5-9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次 |
|||
GLJL2-5-10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者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3分∕次 |
|||
GLJL2-5-11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2分/人次 |
此处“公路工程项目”指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纳入定期评价的公路项目 | ||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1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JL2-6) |
GLJL2-6-1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
GLJL2-6-2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J L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L3-1) |
GLJL3-1-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3-1-2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JL3-1-3 |
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JL3-1-4 |
资质抽查中,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JL3-1-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L3-2) |
GLJL3-2-1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
10分/项次 |
||
GLJL3-2-2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
2分/人次 |
|||
GLJL3-2-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
GLJL3-2-4 |
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附件1-5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从业单位
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投标行为(行为代码GLQT1)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QT1-1) |
GLQT1-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项目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4 |
与招标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延期半年 |
||||
GLQT1-1-7 |
资审材料或者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1-1-8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直接定为C级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QT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QT2-1) |
GLQT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2-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2-1-5 |
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2-1-6 |
将承包工程或者服务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7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8 |
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9 |
未按规定拒不修复工程缺陷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规定时限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拒不整改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0 |
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1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为其提供方便 |
直接定为D级 |
仅招标代理机构 | |||
GLQT2-1-12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有关联企业投标、代理投标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3 |
邀请或者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投标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4 |
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诱导评标专家或者在评标过程中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5 |
未遵循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6 |
在公路工程造价活动中,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直接定为D级 |
仅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审计咨询单位 | |||
GLQT2-1-17 |
拒绝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2-1-18 |
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抽检不合格,再次取样试验不合格同时拒不整改的 |
直接定为D级 |
仅材料(设备)供应商 | |||
GLQT2-1-19 |
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抽检不合格,再次取样试验不合格 |
直接定为C级 | ||||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QT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QT3-1) |
GLQT3-1-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3-1-2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QT3-1-3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3-1-4 |
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3-1-5 |
资质抽查中,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QT3-1-6 |
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C级 |
附件1-6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单元的单项评价
(一)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为不良行为数量,
为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建设管理单位:
其中,为不良行为数量,
为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2.施工、设计和监理企业:
其中,为履约评价得分名次,
=1、2,
为建设管理单位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且
≥
。
建设管理单位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为每次履约检查累计扣分值,
为每次履约检查不良行为数量,
为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为评价期内履约检查次数,
为每次履约检查累计扣分值由大到小的序次,
=1、2。
算例:评价期内,建设管理单位和质监机构对某企业某合同段履约检查分别为3次和5次,每次对应累计扣分值分别为5、10、6和6、10、8、5、7,则:
建设管理单位对某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1=100-(10+6)=84.00
质监机构对某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2=100-(10+8)=82.00
某企业在该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1×84+2×82)/(1+2)=82.67
二、重庆市综合评价
(一)重庆市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为被评价投标行为的合同段数量,
=1、2、…n,
为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算例:评价期内,某企业在重庆市有6次投标,其中4次有不良行为,对应的行为评价得分为90、90、99、98,则该企业在重庆市投标行为评价得分T=(90+90+99+98)/4=94.25
(二)重庆市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其中,为在不同项目(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名次,
=1、2、…n,
为在某项目(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且
1≥
2≥…≥
n。
算例:评价期内,某建设管理单位(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共有4个建设项目(合同段)纳入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100、90、100、80,则该建设管理单位在重庆市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L=(1×100+2×100+3×90+4×80)/(1+2+3+4)=89.00
2.设计和监理企业:
其中,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为企业各履约合同段的合同额,
=1、2、…n。
算例:评价期内,某企业在重庆市共有4个合同段纳入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100、90、100、80,合同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则该企业在重庆市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L=(100×5000+90×4000+100×3000+80×2000)/(5000+4000+3000+2000)=94.29
(三)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
、
为评分系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当评价周期内在重庆市只存在投标行为的,投标行为评价得分﹥80时,不对其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80时,
=1,
=0。
2.当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0,
=1;
3.当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0.2,
=0.8。
附件2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备注 |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RY2)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RY2-1) |
GLRY2-1-1 |
在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环境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2-1-2 |
使用虚假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虚假身份证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2-1-3 |
出具虚假数据、文件和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2-1-4 |
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继续从业的 |
D级延期一年 |
|||
GLRY2-1-5 |
信用评价为C级的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2-1-6 |
在一般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环境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RY2-1-7 |
使用虚假职称证书或者学历证书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RY2-1-8 |
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 |
直接定为C级 |
|||
GLRY2-1-9 |
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RY2-2) |
GLRY2-2-1 |
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
15分/次 |
||
GLRY2-2-2 |
因质量问题被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
10分/次 |
|||
GLRY2-2-3 |
存在造假行为的 |
10分/次 |
编造、伪造工程资料、试验资料或者监理资料等相关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RY3) |
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RY3-1) |
GLRY3-1-1 |
从业过程中,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3-1-2 |
个人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3-1-3 |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RY3-1-4 |
个人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直接定为C级 |
|||
GLRY3-1-5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直接定为C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RY3-2) |
GLRY3-2-1 |
主要岗位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
20分/次 |
||
GLRY3-2-2 |
出借执业资格证书的 |
10分/次 |
说明: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其中,初始分值为所在从业单位合同段(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附件3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设置参考表
类别 |
信用记录 |
信用 分值 |
信 用 评 价 信 息 |
1.1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 |
+2 |
2.1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 2.2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的。 |
+1 | |
3.1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 3.2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或者B级的。 |
0 | |
4.1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 4.2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 |
-1 | |
动 态 信 用 信 息 |
5.1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表彰(表扬)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5.2列入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的。 |
+0.5 |
6.1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表彰(表扬)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
+0.3 | |
7.1受到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表彰(表扬)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
+0.1 | |
8.1受到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稳定等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批评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8.2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大于10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在一年内(以处罚生效时间为准)。 |
-0.5 | |
9.1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稳定等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批评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9.2 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小于或者等于10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在一年内(以处罚生效时间为准)。 9.3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以处罚生效时间为准)。 |
-0.3 | |
10.1受到市公路事务机构或者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稳定等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通报批评的,一年内(以发文时间为准)。 10.2 受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在一年内(以处罚生效时间为准)。 |
-0.1 |
说明:
1.信用分值I=信用评价分值+动态信用分值,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按次累计计分。
2.重庆市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1年后,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重庆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3.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2)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3)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按B级对待。
附件4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标候选人推荐参考程序
一、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的,可按照下列步骤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综合得分(或者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前三家(若与前三家出现得分相同的,一并纳入);若不足三家的,则取实际数量。并计算前三家或者实际数量投标人的评标得分:评标得分=综合得分(或者评标价得分)+信用分值I。
(二)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得分相同,则信用分值I高的优先。
二、施工招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可按照下列步骤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得分(评标得分=技术得分+信用分值I)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之内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二)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评标价相同,则信用分值I高的优先。
三、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按照下列步骤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取前三家(若与前三家出现评标价相同的,一并纳入);若不足三家的,则取实际数量。并以前三家或者实际数量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作为基准价,计算评标价得分。具体计算规则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计算前三家或者实际数量投标人的评标得分:评标得分=评标价得分+信用分值I
(三)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得分相同,则信用分值I高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