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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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

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交规〔202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

(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

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2.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班线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班线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3.班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4.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的,应当按重新许可办理。

5.客运班线在本市范围内需顺道设立中途停靠站点的,经中途停靠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6.申请客运班线运力结构调整的,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后实施。

(三)经营管理

1.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2.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

3.班车客运经营者应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的,在符合市场发展和旅客出行需求的前提下,由班车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协商一致后,向原许可机关重新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在取得一、二类和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向许可机关备案途经路线,可以备案一条常用途经路线和因交通管制、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选用的一条备用路线;需变更途经路线的,应当经途经路线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许可机关重新备案。

4.除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外,班车客运不再实行车辆和线路对应管理。在保障基本出行服务的基础上,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许可的车辆数量区间内,自主灵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客运企业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按照客运企业取得的客运经营许可范围填写。

5.审查从事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许可机关是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6.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到达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二、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客运类型划分及数量要求

我市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市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定线旅游客运按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客运管理。

(二)经营管理

1.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2.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即取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省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取得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3.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4.客运包车除在春运、黄金周等旅客出行高峰以及执行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中心城区或所在的区县。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5.经营客运班线的经营者达到经营包车客运要求后,申请省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申请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6.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其符合包车客运条件的班车客运车辆可向车籍所在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相应包车客运资格。经审查后,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其道路运输证内增加相应包车经营范围后,方可从事包车客运。

三、客运站管理

(一)客运站类别划分

汽车客运站按照规模分为等级车站(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便捷车站和招呼站。便捷车站是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车辆功能的车站;招呼站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在公路与城市道路沿线,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为客运车辆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二)经营许可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站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管理

1.客运站发展“一站多点”模式。鼓励具备车辆例检、行包安检和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在所在的城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商圈等客流密集地设立停靠点,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所属客运站负责安检和实名制管理。

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重庆市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广应用。

3.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四、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鼓励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利用客运班线资源在起讫地两端及中途停靠地确定的服务区域内,按照旅客需求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提供“门到门”、“点到点”的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电子商务平台应通过重庆市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纳入行业监管,并记录、保存相关运输信息,按规定上传。

五、农村客运发展

(一)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出台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采用城市公交延伸、城乡公交、镇村公交、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定线班车、区域经营或预约响应等多种客运组织模式,加快实现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客运网络覆盖。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对客运站点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的,原许可机关可指导经营者进行调整。

六、其它

(一)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实施意见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全市道路客运市场发展情况草拟我市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发展计划。发展计划报市交通局批准后实施。

(三)省际客运班线发展、变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函商或回复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1月1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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