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管养〔2019〕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公路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局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6月29日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区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统筹安排国家和市级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对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公路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公路机构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编制所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九条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应作为市级补助基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鼓励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合规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公益服务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站点和服务设施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公益服务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状况评定。
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隧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相关评定结果应及时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公益服务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原市交委2006年8月18日发布的《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渝交委法〔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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