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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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重庆市公路路政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29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3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2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

            2.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

            3.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

            4.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

 

重庆市交通局    

                               2022913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修订稿)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

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轻微

在乡道、县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在国道、省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元罚款

较重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罚款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公路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轻微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没有造成危害的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3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危害在10延米以下的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并可以处10000罚款

较重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超过10延米的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并可以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施工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交通事故、集访上访等事件发生的)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并可以处50000元罚款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4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0米,在200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超过200米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5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将公路5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将公路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可以处2000元罚款 

严重

将公路超过1000米,在2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可以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将公路超过2000米作为试车场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6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轻微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或交通阻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0000元罚款

7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没有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轻微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1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2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2000元未报告的

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1000元罚款 

8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3次及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超过3次次违法或者影响公路安全、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9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10米以下的

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4.5米且在6.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10米在20米以下的

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6.5米且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20米在30米以下的

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2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的,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的

50000元的罚款

10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免于处罚

一般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的罚款

11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轻微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埋设长度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埋设长度超过100米,200米以下的,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埋设长度在200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罚款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多次违法或者影响公路安全、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0元罚款

1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施工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轻微

初次违法且未对桥梁造成任何危害的

20000元罚款

一般

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但不危及桥梁通行和结构安全的

30000元罚款

较重

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不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

50000元罚款

严重

对桥梁主体建筑及重要部件造成危害,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100000元罚款

14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未造成任何危害的

20000元罚款

较重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明显影响通行安全的

30000元罚款

严重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严重影响结构安全的

5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和已经造成危险后果的

100000元罚款

15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轻微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0000元罚款

一般

已经危及安全,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000元罚款

16

擅自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轻微

砍伐1棵树木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罚款

一般

砍伐树木超过2棵,在5棵以下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严重

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17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占用、挖掘、改线在1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元罚款

一般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元罚款 

较重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挖掘、改线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公路改线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18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可以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在200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19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可以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500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20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较重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路产损坏、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2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足10000元的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已经引发交通事故的

可以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20000元的或已经引发严重堵塞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22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免于处罚

一般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5平方米以下的

5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5平方米,在10个平方米以下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

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

5000元罚款

23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影响交通畅通,但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

造成交通特别严重堵塞的,或者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害(路产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4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轻微

未按指示标志或未按指挥人员示意接受检测的;检测后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擅自驶离的;短途驳载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以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等方式影响逃避检测的;拒不出示相关证件及货运资料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未按执法人员指挥,乱停乱放、擅自卸货,影响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的;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      

5000元罚款

      

较重

对抗检测,暴力抗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0000元罚款

严重

对抗检测,暴力抗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30000元罚款

25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严重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0元罚款

26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未按规划设置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按规划设置且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0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划设置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0元罚款

27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

严重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28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元罚款

一般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800元罚款

严重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罚款

29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规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30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规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50000元罚款

30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规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及三次以上违规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0元罚款

31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路段、时间施工作业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阻碍交通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2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阻碍交通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3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阻碍交通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4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阻碍交通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5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规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阻碍交通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6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

轻微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在1日以内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1日在3日以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3日的

10000元罚款

37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

轻微

导致交通混乱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导致交通严重混乱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交通混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8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

轻微

阻碍交通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严重阻碍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39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立即恢复原状的

200元罚款

一般

无法立即恢复原状的

2000元罚款

较重

危害程度较重或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严重

危害程度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000元罚款

40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影响公路畅通,及时整改的

500元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畅通,不配合检查, 督促后整改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造成轻微的交通事故的

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41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

公路污染程度轻微

200元罚款

一般

公路污染程度一般

500元罚款

较重

公路污染程度较大

1000元罚款

严重

公路污染程度严重

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公路污染程度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42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立即整改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整改的或者阻碍交通的

10000元罚款

较重

严重阻碍交通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拒不配合;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43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立即整改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整改的或者阻碍交通的

10000元罚款

较重

严重阻碍交通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拒不配合;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44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立即整改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整改的或者阻碍交通的

10000元罚款

较重

严重阻碍交通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阻碍交通,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拒不配合;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45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轻微

设置棚房、摊点,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00元罚款

一般

设置棚房、摊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设置棚房、摊点,造成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2000元罚款

46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

2000元罚款

一般

未及时救援,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10000元罚款

严重

延迟救援,扩大事故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0000元罚款

47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0000元罚款

48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0000元罚款

49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0000元罚款

50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或者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初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初次强行冲卡或者多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强行冲卡,或者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5000元罚款

51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1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10000元在50000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造成超过50000元路产损失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5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25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35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55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8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5.15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8.3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1.45吨。

免于处罚

严重

称重检测结果超过标准105%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9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6.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8.35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2.55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5.1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8.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51.45吨。

超过限定标准,每超1吨处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本项与第53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53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2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5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一般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1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5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严重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3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5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5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轻微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5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轻微

初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初次使用伪造的或者多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使用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超限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56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轻微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多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30000元罚款

57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可以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在200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200米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5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一般

损害公路4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元罚款

较重

损害公路超过4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损害公路超过1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59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4根以上,6根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7根以上,9根以下的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60

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轻微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1

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超过10000元在20000元以下的,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2

可以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超过20000元在50000元以下的,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50000元,或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次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61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轻微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5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500元罚款

一般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5平方米,在10个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10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62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严重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63

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罚款

一般

堵塞收费车道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元罚款

较重

扰乱收费站通行秩序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通行严重拥堵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64

未及时增开收费道口的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轻微

影响轻微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交通堵塞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拥堵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

65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交通堵塞、一般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拥堵、较大以上事故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

66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67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轻微

影响路容路况、行车安全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交通堵塞、一般交通事故,或被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拥堵、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或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6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轻微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造成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69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车辆堵塞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70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71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轻微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72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轻微

对公路畅通、安全造成隐患的

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的罚款

一般

对公路畅通、安全造成影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5的罚款

严重

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安全事故,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的罚款

73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保持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设施不能运行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未保持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减少震动、降低噪声设施不能运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附件2

 

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修订稿)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第一次

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7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第一次

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8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1万元罚款

9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2万元罚款

10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2万元罚款

11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2万元罚款

12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3

水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4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规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5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经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免于处罚

一般

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2000元罚款

较重

一年内累计两次,逾期仍未整改的,或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且逾期未整改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且逾期未整改的

3万元罚款

16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17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18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19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20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21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22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23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轻微

第一次

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3万元罚款

24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轻微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一般

第二次

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四次及以上

3万元的罚款

25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6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轻微

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3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27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轻微

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3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28

企业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9

个体经营户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0

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1

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

32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

33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拒不停业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不足10日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超过10日不足30日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

特别严重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30日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

34

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一般

租赁次数不足5次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租赁次数超过5次不足10次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

特别严重

租赁次数10次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且违法所得不超过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

35

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且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时间30日以上不足90日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时间90日以上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

36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1万元罚款和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5万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90日以上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10万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万元罚款

37

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10天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30天(含)不足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含)及以上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38

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转船旅客不足10人或者第一次滞站揽客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转船旅客超过10人(含)不足50人或者第二次滞站揽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转船旅客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或者第三次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转船旅客超过100人(含)或者第四次及以上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严重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39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一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不足1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二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人(含)不足5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四次及以上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0人(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0

强制代办业务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1

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含)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2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3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一般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4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一般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5

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6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7

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轻微

第一次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8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49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5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

1万元罚款

51

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不足5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100人(含)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2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不足1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次(含)不足5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50次(含)不足10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0次(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3

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不足10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张(含)不足50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50张(含)不足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4

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5

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6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500元罚款

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000元罚款

57

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下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10人次以上的

5000元罚款

58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第二次

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

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5000元罚款

59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建设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不足100平方米的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不足300平方米的

可以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可以处5万元罚款 

60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可以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可以处5万元罚款 

61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一般

逾期(未按管理期限)未改正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62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一般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不足15

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超过15日(含)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投入使用且造成一般以上(含)等级事故

5万元罚款 

63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4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5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66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67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68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69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但在未经批准前开工建设的

20万元罚款

严重

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需要修改完善后才能批准,但已组织开工建设的

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不合格,仍组织开工建设,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

50万元的罚款

70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20万元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严重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未同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4种情形

3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向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报经审批: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

特别严重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拒不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50万元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71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严重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验收不合格或者拒不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72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一般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严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73

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4

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转让期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转让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5

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含)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6

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7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八条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78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一般以下等级安全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等级事故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万元罚款

79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十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万元罚款

80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81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82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83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1万元罚款

严重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上5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上未办理变更备案

3万元罚款

8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3万元罚款

85

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3万元罚款

86

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3万元罚款

87

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3万元罚款

8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3万元罚款

89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0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一般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责令停止建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万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超过90日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100万的罚款

91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2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3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4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作业,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作业,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5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96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7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98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99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0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4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5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6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07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08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09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0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1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2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3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4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5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6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17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18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一般

限期改正的

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19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120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一般

第一次

5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

121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危险货物10吨以下的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10-50以下的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险货物50吨以上的

3万的罚款

122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的罚款

123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的罚款

124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的罚款

125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的罚款

126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的罚款

127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第一次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3万元的罚款

128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一般

第一次

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第二次

7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9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一般

第一次

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第二次

1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0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一般

第一次

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13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未影响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而继续建设,未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而继续建设,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50万元罚款

132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未影响通航条件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通航条件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次违法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50万元罚款

133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轻微

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仍未清除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仍未清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0万元罚款

134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轻微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35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36

在航道内设置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37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首次违法,且期限内完成改正。

免于处罚

一般

第二次,或逾期未改正的,且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000元罚款

138

在航道内设置水产养殖设施(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首次违法,且期限内完成改正。

免于处罚

一般

第二次,或逾期未改正的,且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000元罚款

139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140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000元罚款

141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万元罚款

142

在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万元罚款

143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0元罚款

144

在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0元罚款

145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万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万元罚款

146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0元罚款

147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万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万元罚款

148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一般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500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0元罚款

149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在主航道内采砂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当事人拒绝配合执法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碍航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处20万元罚款

150

危害航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未造成航标损坏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丧失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标遗失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1

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造成辅助设施轻微损坏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辅助设施损坏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多处辅助设施损坏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2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有一定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有较重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3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占用岸线不足20

1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岸线20米(含)以上,不足40

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岸线40米(含)以上

5000元罚款

154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造成航道碍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不足24小时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2万元罚款

155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造成航道断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不足24小时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5万元罚款

156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占用航道不足20

5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航道20米(含)以上不足40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航道40米(含)以上

2万元罚款

157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造成航道碍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不足24小时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5万元罚款

158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造成航道断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不足24小时

8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1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20万元罚款

159

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未设置标志或显示信号(没有违法所得)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1万元罚款

160

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未设置标志或显示信号(有违法所得)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严重

造成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61

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或安全运行制度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整改不符合要求

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个月不整改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个月不整改

2万元罚款

162

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标移位,或夜间不能正常显示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3

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设置航标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误导他船错误选择航线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4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5

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6

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7

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8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9

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0

侵占或者破坏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1

进出闸室时抛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2

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3

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4

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5

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6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7

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8

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通过船闸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9

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0

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通过船闸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1

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2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一般

有轻微危害后果

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或有较大危害后果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1万元罚款

18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般

取得有关证书4本以下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2000

严重

取得有关证书4本以上7本以下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取得有关证书7本以上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2万元

184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一般

使用者未发生事故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及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5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一般

非一类船长的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00元罚款

严重

一类船长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000元罚款

186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87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88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发生或发现险情未报告

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发现小事故未报告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发现一般事故未报告

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发现较大事故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

特别严重

发生或发现重大事故及以上未报告

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89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一般

第二次及以上,且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

1000元罚款

较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但不影响事故调查

3000元罚款

严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且影响事故调查

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0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不影响现场检查

1000元罚款

一般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现场检查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调查取证

5000元罚款

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

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1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造成小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造成一般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

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造成较大事故以上,或造成水域污染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2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轻微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货物,但未造成事故

1000元罚款

一般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但未造成事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但未造成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事故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死亡事故

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3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4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

首次违法,且船员服务簿未达5本的

免于处罚

一般

第二次,船员服务簿未达5本的

2000元罚款

严重

船员服务簿5本以上,不足10本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船员服务簿10本以上的

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5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6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7

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没有发生事故的

3万元罚款

一般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

8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15万元罚款

198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2人以下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11人以上的

15万元罚款

199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未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船员死亡的

15万元罚款

200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不及时遣返或拖欠支付遣返费用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9人以下遣返费用的

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以上遣返费用的

15万元罚款

201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未及时救治造成病、伤加重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的

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的

15万元罚款

202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般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

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的

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的

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3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般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以内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的

10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

特别严重

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50%及以上,或者课时缺少达50%及以上的

10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204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备案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50人次的

2万元罚款

205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一般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3万元罚款

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10万元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许可6个月

特别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50人次的

15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206

未保持正规了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7

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8

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第四章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9

不采用安全航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0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1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六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2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七项

轻微

发生或发现险情未报告

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发现小事故未报告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发现一般事故未报告

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发现较大事故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或发现重大事故及以上未报告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3

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轻微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

1000元罚款

一般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但不影响事故调查

3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且影响事故调查

5000元罚款

严重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且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4

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5

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6

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7

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以上

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8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暂扣船舶至检验合格

严重

船检部门认定检验证书失效、伪造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没收船舶

219

船舶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登记

暂扣船舶至登记成功

严重

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登记证书失效、伪造或船舶所有人不得办理登记证书

没收船舶

220

船舶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暂扣船舶至航行资料配备齐全

严重

经限期整改未能配备航行资料或无法配备航行资料的

没收船舶

221

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暂扣浮动设施至检验合格

严重

船检部门认定检验证书失效、伪造或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不得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没收浮动设施

222

浮动设施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浮动设施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登记

暂扣浮动设施至登记成功

严重

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登记证书失效、伪造或浮动设施所有人不得办理登记证书

没收浮动设施

223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轻微

未配齐普通船员或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未配齐高级船员或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3万元罚款

严重

未配齐船长或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特别严重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10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24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轻微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3万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特别严重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10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25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26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中的1

50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有2种或3种时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四种情形同时存在的

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27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下(含)或者未造成事故的或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以下

5000元罚款。

一般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或者承担事故对等责任以上

1万元罚款。

较重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十次以上或造成较大事故(含)以下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28

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29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0

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1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轻微

申请但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申请或者未发生等级事故

1万元罚款。

较重

未申请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申请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2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般

违法行为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33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勘探、采掘、爆破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报批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报批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较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4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报批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报批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5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架设桥梁、索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6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7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8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39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40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41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日常养护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42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43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未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44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6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未扩大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7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施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但未造成险情扩大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且造成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8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轻微

造成一般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一般

造成大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对等责任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9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一般

无违法所得,且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未发生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使用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50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5万元罚款

251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等级以下事故且事故对等责任及以下

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造成等级以上事故且事故对等责任以上

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或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2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53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罚款2万元

一般

超过核定量20%50%(含)以下的

罚款3万元

较严重

超过核定量50%80%(含)以下的

罚款5万元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100%(含)以下的

罚款8万元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罚款10万元

254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一般

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5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轻微

小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一般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严重

较大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6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57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58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架设桥梁、索道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59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0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1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2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3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日常养护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4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5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万元罚款

266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轻微

第一次

处相应检验费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处相应检验费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

处相应检验费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处相应检验费5倍罚款

267

超额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量20%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超过核定量50%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68

超载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量50%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69

超速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限速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限速20%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限速50%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限速80%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限速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0

超时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限时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限时20%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限速50%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限时80%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限时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1

超越航线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航线2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航线20公里(含)以上4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航线40公里(含)以上6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航60公里(含)以上8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航线80公里(含)以上或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2

抢航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3

抢漕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4

抢档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5

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6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7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停泊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8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作业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9

在航行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0

在停泊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1

在作业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2

在航行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3

在航行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4

在停泊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5

在停泊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6

在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7

在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8

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危害后果较轻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或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9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危害后果较轻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或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0

不正确使用声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1

不正确使用光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2

不正确使用其他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3

驾驶货船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294

驾驶渔船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295

驾驶乡镇自用船舶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296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297

船舶主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8

船舶舵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9

船舶锚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0

船体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1

消防设施设备失效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失效超过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火灾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火灾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2

消防设施设备不全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数量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火灾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火灾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3

救生设施设备失效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失效超过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4

救生设施设备不全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数量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5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6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7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8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9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0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助航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1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视频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2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视频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3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安全保卫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4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安全保卫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5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316

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317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船名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三类船舶(含)以下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二类船舶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

较严重

一类船舶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

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18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19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0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船名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1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2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3

船舶航行时遮挡船名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4

船舶航行时遮挡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5

船舶航行时遮挡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6

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1万元罚款

327

在控制水域拖排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1万元罚款

328

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1万元罚款

329

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导致险情的

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发生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1万元罚款

330

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但不足5日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

并处1万元罚款

331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航整顿

332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航整顿

333

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334

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335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36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37

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38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

339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以内,且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罚款

较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或造成等级以下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万元罚款

340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般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未发生事故

警告

严重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对船员处300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对船员处500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341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未发生事故的

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0元的罚款

342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未发生事故的

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0元的罚款

343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发生事故的

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0元的罚款

344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未发生事故的

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0元的罚款

345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未发生事故的

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00元的罚款

346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般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未发生事故的

警告

严重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1000元罚款

347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般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未发生事故的

3000元罚款

严重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1万元罚款

348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一般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未发生事故的

2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3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500元罚款

349

应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的

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5万元罚款

350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

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000元罚款

35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作业

352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

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000元罚款

353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0万元罚款

354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发生危害事故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355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一般

靠泊同一港口连续2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较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5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6次,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4次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7次及以上,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一般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2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较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5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6次,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4次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7次及以上,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一般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2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三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5次及以下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6次,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靠泊同一港口连续4次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7次及以上,或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1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356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一般

逾期不改的

1000元罚款

较重

1年之内2次未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

3000元罚款

严重

1年之内3次未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年之内4次及以上未报送从业人员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10000元罚款

357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一般

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第二次,且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为危化品运输船舶,或属于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的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严重影响通航秩序的

1000元罚款

358

未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报航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359

未经航道管理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360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秩序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361

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一般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362

过闸船舶、船员存在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或最大平面尺寸、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等情形强行过闸,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对船舶经营人处2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2000元罚款

363

过闸船舶、船员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对船舶经营人处2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2000元罚款

364

过闸船舶、船员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对船舶经营人处2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2000元罚款

365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船员过闸时进行洗清舱作业,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对船舶经营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对船舶经营人处2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船舶经营人处50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2000元罚款

366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3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或造成一般危害的

10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拒不整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0元罚款

367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一般

第二次,或对航标效能造成了影响

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较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造成航标失效、损毁、遗失,或造成了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严重

造成了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68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0万元罚款

369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0万元罚款

370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0万元罚款

371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一类以上三类以下),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三类以上五类以下),并且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五类以上)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所有防污证书、文书均未办理或无效且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

2万元罚款

372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373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374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375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76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77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且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78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79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0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81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82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83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4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5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且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且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6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7

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88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89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90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391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92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393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且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394

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作业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并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作业

1万元罚款

395

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试鸣笛或习惯性鸣笛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鸣笛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并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鸣笛

1万元罚款

396

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作业

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作业

1万元罚款

397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398

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399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400

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控制装置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401

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存在部分违法情形

2000元罚款

严重

存在全部违法情形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2万元罚款

402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403

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万元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罚款

404

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0万元罚款

405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0万元罚款

406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的,或者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者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0万元罚款

407

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万元罚款

408

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两次以内,或在凌晨6点以后夜间12点前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5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在夜间12点后凌晨6点前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10000元罚款

 

 

附件3

 

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修订稿)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一般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5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75万元罚款

严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的

100万元罚款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般

工程未实施,及时改正的,或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20%以上的价格竞标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50%以上价格竞标的

50万元罚款

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50%以上的

50万元罚款

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尚未投入使用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50万元罚款

6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合格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不合格的

50万元罚款

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一般

涉及三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小型水运工程或普通铁路工程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二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中型水运工程或快速铁路工程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一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或大型水运工程或高速铁路工程的

50万元罚款

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1.首次违法;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0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50万元罚款

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一般

尚未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

50万元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一般

报送备案逾期30日以内的

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日,60日以内的

35万元罚款

严重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60日的

50万元罚款

1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般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10%以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10%30%以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30%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1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一般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1个月以内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1个月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严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1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4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6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承资质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7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8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9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1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2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特别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3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5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6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7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8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9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0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1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2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1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0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顿,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37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8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停止执业1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39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般

单位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单位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40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首次发现的

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的

15千元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的

3万元罚款

41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15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0万元罚款

42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43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44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2份检测报告的

15千元罚款

严重

涉及3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3万元罚款

45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轻微

首次发现的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46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

发现后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

47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48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49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提出1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提出2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提出3项以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50万元的罚款

50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压缩合同工期不足10%

2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压缩合同工期10%以上,不足30%

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压缩合同工期30%以上的

50万元的罚款

51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2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4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5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6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7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8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一般

发现1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现2

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严重

发现3

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现4次以上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59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0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1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2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3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4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6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6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67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68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6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73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1项责任未履行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项责任未履行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责任未履行的

3万元的罚款

74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未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3万元的罚款

75

施工单位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设置1处施工驻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设置2处施工驻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设置3处以上施工驻地

3万元的罚款

76

建设单位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不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3万元的罚款

77

建设单位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接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接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通知,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3万元的罚款

78

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一般

未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逾期未改正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

3万元的罚款

79

勘察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或者未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1项义务未履行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项义务未履行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义务未履行的

3万元的罚款

80

设计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一般

1项义务未履行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项义务未履行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义务未履行的

3万元的罚款

81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万元的罚款

82

工程监理单位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未实施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已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但未实施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3万元的罚款

83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查责任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1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3万元的罚款

84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3万元的罚款

85

工程监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86

监理人员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1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处以上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87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一般

首次发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3万元的罚款

88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一般

首次发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3万元的罚款

89

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一般

首次发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3万元的罚款

90

施工单位未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首次发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2次发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次以上

3万元的罚款

91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首次发现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第2次发现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次以上

3万元的罚款

92

施工单位未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一般

1项内容未告知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项内容未告知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内容未告知

3万元的罚款

93

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3万元的罚款

9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一般

首次发现

对项目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

对项目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对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

95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首次发现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次发现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96

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

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

600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起以上

1000元的罚款

97

施工作业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

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

600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处以上

1000元的罚款

98

施工作业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

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

600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起以上

1000元的罚款

99

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套(台)

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套(台)

600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套(台)以上

1000元的罚款

100

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1

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2

600元的罚款

严重

同一单位工程内发现3处及以上

1000元的罚款

101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一般

公示信息不全、未在规定位置公示或公示内容不清楚

2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10000元罚款

102

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防治措施存在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10000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采取防治措施

50000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100000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0元罚款

 

 

附件4

 

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3项及以下职责未履行的

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超过3项职责未履行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

后果的

10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缺1名,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缺2名以上,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1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人次以内,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超过10人次,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次以内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超过3次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轻微

未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轻微

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1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轻微

被发现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被发现有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被发现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被发现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被发现有2处及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1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2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3项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2项以下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3项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时改正的

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也未定期检测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为超过5名、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为超过10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为超过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轻微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1项,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2项,及时改正的

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3项,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1项,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2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废弃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轻微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轻微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其中1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其中2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其中3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其中1项管理义务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其中2项以上管理义务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轻微

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2处以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轻微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轻微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或限期消除的

5000元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一般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2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一般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2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一般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一般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一般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

协议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

26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一般

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7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轻微

及时改正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十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8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9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0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1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般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轻微

3项及以下职责未履行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超过3项职责未履行的

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的

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严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人员受伤的

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3

生产经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处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处以下,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条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处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条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轻微

较小安全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一般以上安全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一般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1项内容未明确的

2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2项内容未明确的

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3项内容未明确的

2万元的罚款

36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一般

1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2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37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轻微

违反1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违反2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违反4项以上要求,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8

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轻微

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及时改正的

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时改正的

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及时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逾期未改正的

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9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轻微

违反1项管理要求的

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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