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1年,随着《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实施,部分行政处罚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现行裁量基准中部分裁量情形及基准也需要根据执法实际进行调整,亟需对各执法板块进行修订。2022年初,我局对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道路运政进行了修订。8月至9月,我局对裁量基准中的公路路政、港航海事、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分进行修订,征求了局系统内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规范程序印发了《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公路路政裁量基准。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市人大132号公告)删除处罚事项5项,修改违法依据、处罚依据20项;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8项。对照《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0〕107号)和《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渝交规〔2022〕2号)内容,调整处罚基准12项;新增《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处罚事项9项,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罚事项1项;对称重结果不超过超限标准105%的调整为免于处罚。
(二)港航海事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1号)修订了7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调整处罚依据1项;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9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根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新增处罚事项12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是想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处罚事项3项。
(三)交通建设裁量基准。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板块调整为“交通建设”板块,增加原安全生产板块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处罚事项55项;结合增加的地方铁路建设监管职责,将3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调整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事项2项;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1项;增加《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事项2项。
(四)安全生产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88号主席令)修订了26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新增处罚事项8项,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处罚事项55项移除,增加至交通建设板块。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四、核心条款解释
裁量基准的适用:《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施行后,《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4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3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1〕12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