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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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水路运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

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船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

第四条 水上交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业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经历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运输船舶基础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七条 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在申请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相关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运输船舶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

(三)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收或逃避处理的;

(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赁的船舶证书或未经主管机构认可对船舶结构布置、设备设施进行变动导致船舶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严重不符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对失信行为信息经认定后予以采集。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具体标准由相关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相关领域信用应用措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2-1.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2.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3-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3-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应用措施

附件1-1

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项目

子项

分值

考核内容

得分标准

评价方法

评价依据

经营资质(33分)

企业证照(4.5分)

营业执照

0.5

《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否则此项不得分

工商部门

数据共享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许可证

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否则此项不得分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安全体系符合证明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1

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与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需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取得有效的与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取得与种类相符的相关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否则此项不得分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2018年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基本情况变动报备

1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报备

未报备的,每次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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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提交材料真实性

1

企业及其经营的船舶在申办相关证书或报备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

企业及其经营的船舶在申办相关证书或报备时提交虚假材料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运力规模(5.5分)

船舶数量

2

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规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数量。

不符合运力规模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船舶证书

2

企业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还需要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

任一艘船舶缺任一项证书的,此项不得分;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船舶经营、托管等合同

1.5

客船要取得有效的承运人责任险。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船舶,签订了规范的《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并且合同在有效期内。

未取得相关证书(合同)的不得分,客船未取得有效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不得分;证书(合同)不在有效期内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 (7分)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数量

1

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数量配备

不符合专职管理人员数量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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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资质

2

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配备

经营范围(内河或沿海)、适任职务、船上任职资历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1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

合同未签订的直接扣1分;合同不规范的每人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1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在船上或其它企业以任何形式兼职

每发现一次专职管理人员在船上或其他企业兼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履职

1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作好工作记录

专职管理人员不清楚自身职责的,此项不得分;履职不尽责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报备

1

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报备

未按规定及时报备的,或者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高级船员劳动合同

签订 (3分)

高级船员劳动合同签订数量比例

1

不低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最低比例

不符合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高级船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

与企业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

合同不规范的每人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5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五项制度建立情况

2.5

至少应包含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考核五项制度建立情况,每缺一项制度扣0.5分,制度订立与企业实际不吻合的或者不规范没有操作性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隐患提示和职责公示(上墙)情况

1

航运企业主要制度、各部门职责和关键岗位职责

应公示未公示(上墙)的,每项扣0.2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制度的执行情况

1.5

企业应该执行的各项制度

制度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每发现一项扣0.1-0.3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台账 (5分)

安全管理台账

2

对应5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台账,并且记录规范,按年归档

未建立相关台账的,每项扣0.5分,台账记录不规范或者不能反应制度执行情况的,每项扣0.3分,台账管理凌乱的每项扣0.3分,未按年归档的扣0.3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经费管理台账

2

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相关台账

未制定安全经费管理办法的此项不得分;未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的不得分,安全经费使用台账与实际不相相符的扣0.5分,未制定安全经费结余和不足部分处理方式的扣0.5分,安全经费使用台账记录不规范的扣0.3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实名制台账

1

按规定要求建立客运实名制或货运实名制台账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货运实名制或客运实名制台账的此项不得分,台账记录不规范的扣0.2分,台账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船,遵守乘船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年度核查 6分)

核查申报

2

按照年度核查文件要求的时限申报

未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此项不得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结合交通运输部年度核查文件。

核查结果

2

是否符合年度核查要求

被限期整改且整改后合格的每次扣0.5分,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结合交通运输部年度核查文件。

核查材料

2

是否按规定真实报送核查材料

核查材料报送不完整的扣0.5分,核查材料申报不真实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结合交通运输部年度核查文件。

经营行为20分

信息及宣传 (4分)

公司、船舶、营运信息公示或宣传

2

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公司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公示或宣传不实,发现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扣0.5分,有两种及以上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2

船舶及运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船舶信息、船舶运行信息(航线、挂靠港、行程)公示或宣传不实、混淆船舶类别、等级及其船舱等级、隐瞒不良记录,发现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扣0.5分,有两种及以上此项不得分。(不可抗力除外)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生产经营 (2分)

实际经营范围

2

公司经营的船舶在《船舶营运证》载明的范围内运输

出现一次超越经营范围的扣0.5分,两次扣1.2分,三次及以上此项不得分。

执法机构数据共享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票证 (2分)

票证使用及管理

2

使用符合规定的票证、管理规范

凡发现伪造、买卖、租用、冒用各类票证等行为的此项不得分;未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运单、船票的此项不得分;未建立票证管理台账的扣0.5分,台账记录不规范的每次扣0.3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场 行为 (3分)

经营规范情况

3

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规定,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近三年每发生一次经营违章被处罚的扣0.5分,企业被限期整改一次或所经营船舶被停航整顿一次扣0.3分,两次扣0.6分,三次以上此项不得分;企业被停业整顿的此项不得分。

执法机构数据共享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统计 工作 (2分)

统计报表及报送

2

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未按时报送的此项不得分,统计材料数据不规范或者有错误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港口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联合 惩戒 (4分)

被相关部门处罚情况

4

因违规、或失信,被长航局、或三峡局、或长江海事局、或市交通局、或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通报;被前述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

评价期内,被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列入“黑名单”的每次扣2分。

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安全环保30

主体责任落实 (5分)

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情况

情况熟悉、履职尽责的此项不扣分;情况熟悉、基本履职尽责的扣1分;情况基本熟悉、基本履职尽责的扣2分;存在情况不熟悉、或未履职尽责的扣3分;情况不熟悉和未履职尽责的此项不得分,按失信处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

(5分)

安全生产重要理念和理论,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学习传达

3

及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重要理念和理论,传达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

未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贯彻的每次扣0.5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

3

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演练。

没有培训学习计划的扣1分,未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扣1分,未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和演练的扣1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视频监控 (5分)

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安装及使用

2

安装船舶视频监控

未安装的此项不得分。在线率7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70%—95%之间每少2个百分点扣0.2分;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安全风险管控

2

建立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机制未运行的扣1分,未建立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处罚

(5分)

企业被限期整改或船舶被停航整顿

5

近三年内,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被限期整改或船舶被停航整顿

评价期内企业被限期整改一次或所经营船舶被停航整顿一艘次每次扣2分,二次以上此项不得分;企业被停业整顿的此项不得分。

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10分)

水上交通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4

三年内事故情况

评价期内未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污染责任事故的不扣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不得分;一般事故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事故现场处置

3

发生事故及时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评价期内发生事故后措施不力或抢救不及时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此项不得分,措施不力或抢救不及时的扣2分,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含港航部门)及时报告的扣1分。

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分析处理

3

对事故及时进行分析,对相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有书面处理意见

评价期内对事故无书面处理意见的此项不得分,未深刻分析事故原因的扣1分,对事故责任查处不力的扣2分。

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运输服务质量12分

货运 (12分)

合同履约情况

4

查看运输合同,核对合同履约情况

凡发生企业负责任的合同履约问题纠纷每次扣0.5分;属于重大履约纠纷的,每次扣2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加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货损货差情况

4

检查船舶装运的货物运输情况

建立货损货差台账并规范记录,每发生一起船方责任的货物损失情况扣0.5分,记录不真实或未建立相关台账的此项不得分。

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加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扣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有效投诉

4

建立客户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客户诉求

未建立船舶、公司投诉机制的此项不得分,建立机制未运行的扣0.6分;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力每次扣0.2分。查看近三年相关记录,未定期对客户意见或投诉进行梳理分析的每次扣0.2分,未针对客户意见或投诉制定相应措施的扣0.5分;无相关记录的视为未建立相关机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客运

(12分)

信息发布

2

如实发布船舶类型、船期、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行程安排、票价等信息;船上服务设施图片信息;船上音、视频信息;船上服务项目明码实价。

缺1项扣0.5分;错1项扣1分。扣完为止。虚假宣传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票务管理

2

船票(电子票)内容须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实名制售票、验票;军人依法优先购票(登船);规范退票。

船票内容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或未执行实名制售票、验票的每次扣1分。军人依法优先购票(登船)、或规范退票行为规范未落实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港、目的港、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鼓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

第三十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服务质量管理

2

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水路旅游客运企业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有专项工作台账等

船舶未建立违禁品检查台账,每次扣0.2分;船舶未对查处的违禁品妥善处置,每次扣0.2分;船舶因旅客携带违禁品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

船容船貌、基本服务设施设备

2

船容船貌整洁、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整

船容船貌整洁、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整不扣分;较好扣0.5分;一般扣1分;差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投诉

4

建立客户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客户诉求

未建立船舶、公司投诉受理机制的此项不得分,建立机制未运行的扣1分;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力每次扣0.5分。查看近三年相关记录,未定期对旅客意见或投诉进行梳理分析的每次扣0.5分,未针对旅客意见或投诉制定相应改进措施的扣0.5分;无相关记录的视为未建立相关机制,被重要媒体曝光调查属实的此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社会责任5分

公共 卫生 (3分)

疫情防控

3

卫生健康保障、疫情防控

落实船上工作人员卫生健康保障制度、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0.2-1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交通、防疫等部门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应急 运输 (2分)

任务执行

2

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交通战备

企业在重要接待任务、抢险救灾、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工作中,未按上级要求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的每次扣0.1分;因企业责任造成相关事故或不按通知参加相关运输的,不得分。

应急等部门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备注:运输服务质量中,货运和客运企业分别打分,经营范围既有货运又有客运的企业,按实际扣分分值计算但累计得分不超过12分。

附件1-2

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信用等级

应用措施

具体措施

评价依据

AA

列为信用好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原则上一年检查1次;

2.在办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中进入“诚信通道”,一律视为即办件,可容缺受理;

3.同等条件下,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予以优先;

4.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或奖励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示范项目或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5.经营符合三峡过闸要求、承运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急需过闸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时一律受理并协调;

6.向本市港口企业推荐,经营船舶实行优先靠泊、优先作业;

7.向主要货主单位或主要旅行社推介,并向社会宣传等;

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9.连续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A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在上述激励性措施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A

列为信用较好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

2.在办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中进入“诚信通道”,一律视为即办件受理。

3.同等条件下,在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予以适当优先;

4.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或奖励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示范项目或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优先;

5. 经营符合三峡过闸要求、承运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急需过闸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时按50%受理并协调。

6. 向本市港口企业推荐,经营船舶实行适当优先靠泊、优先作业;

7.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B

列为信用一般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相应的措施。

1.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2.经营符合三峡过闸要求、承运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重点物资急需过闸的船舶,申请优先过闸时按30%受理并协调。

3.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C

列为信用较差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管,实施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2.依法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门各类优惠政策,不予推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3.在审查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在信用修复前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

4.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或奖励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示范项目或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中不予推荐;

5.按经营范围将企业信用情况通报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

6.按经营范围将企业信用情况通报企业注册地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和属地市场局、经信委或文旅委等相关部门。

7.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出具书面警戒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D

列为信用差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实施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3次;

2.依法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门各类优惠政策,不予参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3.在审查运力新增、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在信用修复前予以限制;

4.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或奖励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示范项目或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中不予参评;

5.按经营范围将企业信用情况通报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

6.按经营范围将企业信用情况通报企业注册地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和属地相关部门。

7.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出具书面警戒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附件2-1

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分事项

评分标准

分值

设定依据

数据来源

1

否决指标

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2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3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4

否决指标

发生1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直接降为D级。

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5

否决指标

不按国家法律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到港船舶污染物的。

发生不按国家法律要求建设港口岸电设施,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到港船舶污染物的,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6

否决指标

发生一次一般等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发生一次一般等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7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8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9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企业和有关人员不接受、不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不接受信用评价考核企业的。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10

否决指标

是否存在在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装卸作业等紧急情况下,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的。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11

否决指标

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对纠纷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降为D级。

若存在考核内容情况,信用得分评定为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D级

12


港口建设(18分)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设施发现1次扣1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其他港口设施的发现1此扣0.5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3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发现1次扣2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4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的;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的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5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的;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的发现1次扣2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6

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被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

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的发现1次扣1分

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7

因未向旅客(服务对象)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被旅客(服务对象)投诉或举报,经核实无误的;

因未向旅客(服务对象)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被旅客(服务对象)投诉或举报,经核实无误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8

规范经营(21分)

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未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发现1次扣1分,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不一致的发现1次扣2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19

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未按照规定执行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0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1

未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持过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的;

未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发现1次扣1分;持过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的发现1次扣2分。

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2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设施设备等信息,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设施设备等信息,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发现1次扣0.5分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3

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的;

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4

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 30 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的;

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 30 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5

未获得港口作业委托人如实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货物(集装箱)信息接受港口作业委托的;

发现1次扣0.5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6

守法经营(10分)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7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被责令改正的;

发现1次扣1分

1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8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的;

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29

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业务、地域等)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

发现1次扣2分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0

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港口作业委托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未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的;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港口作业委托人不接受检查,未按照规定及时将核实情况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发现1次扣2分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1

安全生产(25分)

拖延、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现1次扣2分;拖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现1次扣1分;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

危险货物港口发现1次扣0.3,其他港口发现1次扣0.2。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3

未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各项预案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的;未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发现1次扣1分,为定期演练的发现1次扣1分,未将应急预案报管理部门备案的发现1次扣1分,必要的应急物资为配备到位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4

23.1普通货物(集装箱)码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仓储的。

普通货物(集装箱)码头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仓储的发现1次扣2分;

3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5

23.2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前未依法申报的发现1次扣1分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6

23.3客运码头未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的;

客运码头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的发现1次扣1分。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措施;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措施的发现1次扣0.5分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8

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39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1分;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发现1次扣0.5分;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发现1次扣1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发现1次扣0.5分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0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发现1次扣0.5

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1

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被责令改正的;

发现1次扣2分

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2

港口环保
(16)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发现1次扣1分

3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发现1次扣1分

3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4

未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的;

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5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发现1次扣1分

2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6

未推动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

发现1次扣1分

2

四部委长效机制意见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7

未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的;

发现1次扣1分

2

四部委长效机制

意见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8

现有环保设施(以雨污水和生产废水为重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发现1次扣1分

2

四部委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49

企业责任(5分)

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被责令改正的;

发现1次扣2分

2

港口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50

疫情发生时,按要求建立防控制度和配备必要的防疫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未建立疫情防控制度的发现1次扣0.5分,未配备必要的防疫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发现1次扣0.5

3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51

其他(5分)

被交通主管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被责令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不适用于本评价标准其他条款扣分的);

发现1次扣0.5分

2

行政

处罚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52

被交通主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不适用于本评价标准其他条款扣分的)。

发现1次扣1分

3

行政

处罚法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发处罚、整改文书

附件2-2

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信用等级

应用措施

具体措施

条文法律依据

AA

列为信用好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企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简化现场查验程序;

2.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原则上一年检查1次;

3.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认定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5.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试点示范项目、评优评先、荣誉奖励等优惠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7.连续2年及以上被评为AA级的港口经营人,在上述激励性措施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参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行业有关联合奖惩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2.参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3.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守信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

参加交通运输部《交通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生产经营、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A

列为信用较好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

2.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优惠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同上

B

列为信用一般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相应的措施。

1.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同上

C

列为信用较差企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惩戒性措施。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扩大经营范围、延续、变更业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2.取消评先、评优活动参与资格,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门各类优惠政策;

3.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管控措施。

5.连续2年被评为C级的港口经营人,由所在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诚信约谈;

6.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港口经营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出具书面警戒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1.参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行业有关联合奖惩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2.参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关联、比例的原则,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四)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D

列为信用差企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惩戒性措施。

1.对港口经营人进行诚信诫勉约谈

2.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扩大经营范围、延续、变更业务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3.每年现场检查不少3次;

4.取消评先评优活动参与资格,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门各类优惠政策;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适用网上申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管控措施;

7.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港口经营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出具书面警戒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1.参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行业有关联合奖惩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2.参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关联、比例的原则,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四)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附件3-1

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项目

子项

分值

考核内容

得分标准

评价方法

评价依据

安全环保

安全生产

(30分)

应知应会

10

从业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全面掌握不扣分,基本掌握得5分,未掌握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20

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企业经营船舶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每次扣5分;企业经营船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每次扣10分;企业经营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直接认定为D级。

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环保

环境保护

(15分)

应知应会

5

从业人员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全面掌握不扣分,基本掌握得3分,未掌握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从业人员环境保护责任

10

从业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企业经营船舶造成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企业经营船舶造成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被相关部门依法处拘留的,直接认定为D级

环保、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船员违法情况

(15分)

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15

船员是否存在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扣分,其他从业人员此项不扣分

海事部门执法数据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个人责任

职业道德(20分)

职业操守

8

提交材料真实性及履行承诺情况

办理水路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不得分;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时舞弊等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直接认定为D级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4

爱岗敬业

存在不坚守岗位等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擅自离船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4

团结协作

存在不听从指挥等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服务群众

4

服务质量

受到客户投诉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

社会责任

(15分)

特殊时期公共卫生责任

8

个人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未按要求执行的,发现一次扣4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

救灾抢险

7

个人表现

消极怠慢的每次扣2分;逃避推卸的每次扣4分;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不得分

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其他失信行为(5分)

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相关

失信行为

5

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发现一次扣2分

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或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

统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附件3-2

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应用措施

信用等级

应用措施

具体措施

评价依据

AA、A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在行业相关职称评定、专家推选、荣誉表彰、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2.鼓励水路运输企业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将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表彰、奖励与信用状况相结合;

3.同等条件下,对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全部为A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在企业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等申请中予以优先考虑;

4.对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全部为A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待遇,对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实行先进行“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B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一般监管对象。

1.所在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其诚实守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C、D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1.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

2.责令水路运输企业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服务岗位,不得安排其参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3.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4.对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全部为C级、D级的从业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当对其所属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建议所属企业对其相关情况予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合理调整到其他岗位,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性、惩戒性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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