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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12 14:22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重庆市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了《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渝交规〔2022〕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本批次《裁量基准》共30项,含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项,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项,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针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统筹考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次数、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损害轻重程度、改正情况等指标,设置裁量阶次,并按不同的阶次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四、核心条款解释
    《裁量基准》的适用: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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