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渝交规〔2022〕2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四川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重庆市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4日
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批)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处2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前款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处1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处3000元罚款;有本项与第2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2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重量超限)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轻微 |
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2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6吨;2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28吨;3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2吨;3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7吨;4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4吨;4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47吨;4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50吨。 |
警告 |
严重 |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9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6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8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2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7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4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7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50吨。 |
每超1吨处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本项与第1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3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
4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初次使用伪造的或者多次使用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没收伪造或者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多次使用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超限运输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 ||||
5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一般 |
对桥梁、隧道、涵洞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罚款 | ||||
6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临时悬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路产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路产损坏、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30000元罚款 | ||||
7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8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多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人身死亡等危害后果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9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 ||||
10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
较重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1500元 | ||||
特别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11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2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一般 |
省内客运包车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省际客运包车违法或者省内客运包车两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13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2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或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4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5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6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7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0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1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3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有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4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25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26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 ||||
27 |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轻微 |
未配齐普通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配齐高级船员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配齐船长或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 | ||||
28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严重 |
因此造成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0000元罚款 | ||||
29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的 |
处20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50000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处10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30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轻微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度水域污染 |
处3000元罚款 | ||||
较严重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水域污染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处10000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备注:1.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2.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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