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以及办案期限、法制审核范围、集体讨论范围等进行了明确,需要对原《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为规范新形势下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交通局制定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11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概念,结合机构改革情况,适用范围中删除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二)明确了执法部门内部分工原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法定、科学分工、方便执行”的原则明确调查机构、后期处理机构等负责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后期行政处罚及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
(三)明确了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修改情况,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处罚情形适用,进行了适当调整,确保各类处罚情形合法。
(四)明确了行政处罚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明确拟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法制审核。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细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和标准。
(五)明确了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范围。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明确了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四、核心条款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应当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的,应当附带提交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不得以欺骗、欺瞒等手段争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