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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01 09:50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因机构改革,2014年7月,原市运管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需要废止。为继续做好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工作,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5〕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交办运〔2016〕1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能力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9〕4号)完成了《重庆市交通局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和监督管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监控平台备案的工作要求。切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要求,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努力实现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提交、一次性核验、一次性备案,做好监控平台备案工作。
    (二)明确了监控平台备案的申请条件。一是根据公平竞争性审查,将原备案条件“申请人应是在重庆市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修订为“申请人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取消了重庆市本注册登记的要求。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5〕18号)要求: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备案过程中,不得设定系统平台服务器本地化部署、注册年限、入网车辆数量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备案条件取消设备本地部署及数据本地存储的要求。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要求提供安全保护三级备案证明,以保证系统数据安全性。三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提出: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备案条件取消提供检测报告要求。
    (三)明确了监控平台备案的备案材料。一是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订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精神,备案条件相应取消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是在实际备案和平台运营中发现,运营商的接入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是运营商自主的经营行为,与备案资格条件无关,提供该部分材料意义不大,取消“提供接入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的要求。三是为保证平台标准符合性,采取平台备案申请人承诺制,提供“按照部有关技术要求设计开发”的承诺书。
    (四)明确了监控平台备案的备案程序。一是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渝快办”平台或是交通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由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向通过备案的监控平台发放备案通知书。三是由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将通过备案的平台报交通运输部通信中心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五)明确了备案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备案平台事务性工作,制定接入技术要求,落实平台考核事务性工作;区县交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监控平台做好辖区内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二是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监控平台月度、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平台不得新增和转入车辆。三是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控平台月度、年度考核结果和监控平台所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情况,区县交通部门对辖区考核不合格的监控平台所接入的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提示。四是各区县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监控平台检查力度,压实企业管理责任。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与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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